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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管對象

相關法規及其解釋條文

事業廢棄物列管對象與清理規定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及中央主管機關相關公告,符合指定公告之事業類別、規模及相關條件者,應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廢棄物申報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實際是否屬於指定公告事業,應依事業類別、營運規模、廢棄物產生情形及中央主管機關最新公告認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事業廢棄物清理方式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事業廢棄物除依法辦理再利用外,其清理方式包括自行清除、處理,共同清除、處理,委託清除、處理,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

1. 自行清除、處理:事業依相關法規及管理規定,自行辦理所產生事業廢棄物的清除與處理。

2. 共同清除、處理:由事業依規定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共同清除處理機構,辦理該類廢棄物的清除與處理。

3. 委託清除、處理:依廢棄物種類及相關法規,委託依法得接受委託的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執行機關或其他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規定的單位或設施辦理。

4. 其他許可方式: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的方式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指定公告事業應辦理事項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達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於公告規定期限內辦理相關事業廢棄物管理事項,主要包括:

1.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依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發生變更時,亦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2. 事業廢棄物網路申報: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輸入、過境或轉口等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得以書面申報者,依其規定辦理。

3. 清運機具即時追蹤: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的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應依規定規格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並維持正常運作。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與列管申報注意事項

是否需要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不能只依公司名稱或產業類別判斷,仍應確認事業類別、營運規模、製程或作業流程、廢棄物種類與數量,以及中央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的列管條件。符合指定公告條件的事業,應依規定辦理相關申報及管理事項。

已取得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如後續發生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或清理有關的事項變動,應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及實際變動情形,確認是否需要辦理清理計畫書變更或異動。

本頁內容為事業廢棄物管理及相關法規的一般性資訊說明,實際列管資格、申報方式、審查程序及應辦事項,應以環境部、所在地主管機關及最新法規與公告內容為準。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申請、變更與展延時機

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屬於《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依實際營運狀況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依現行規定,提送時機可分為新設、新提、重提、變更、異動及展延,說明如下:

辦理類型 適用情形 辦理時機
新設 新設事業屬於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 應辦理新設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審核機關核准後,始得進行事業實質運作所產生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等營運行為。
新提 既設事業未曾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並經審查核准,因修正後公告規定成為應檢具清理計畫書之指定公告事業。 應依規定辦理新提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重提 既設事業原有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撤銷或廢止後,依規定仍屬於應檢具清理計畫書之指定公告事業。 應重新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變更 新增或改變產品製造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10%;或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方法或設施改變;或原物料、產品產量及營運等改變,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10%。 應依規定事先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
異動 基本資料、專業技術人員、原物料、產品或營運資料異動,或製造、作業、處理流程新增或改變,但未造成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10%。 原則上應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異動。
展延 已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有效期限屆滿後,事業仍需繼續營運。 一般情形應於有效期限屆滿前4個月至6個月申請展延;清理計畫書有效期限原則為5年,特定再利用情形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與異動如何區分?

「變更」與「異動」的判斷重點之一,在於事業營運內容改變後,是否造成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10%,以及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方法與設施是否發生改變。符合變更條件者,應依規定事先辦理;屬一般基本資料或未達變更條件的相關異動,則依規定辦理清理計畫書異動。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有效期限與展延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有效期限原則為5年。指定公告事業於有效期限屆滿後仍需繼續營運者,原則上應於有效期限屆滿前4個月至6個月申請展延;特定依再利用管理規定收受事業廢棄物進行再利用者,其有效期限與展延期限另有規定。

是否屬於指定公告事業,以及應辦理新設、新提、重提、變更、異動或展延,仍應依事業類別、規模、實際營運狀況及主管機關最新公告與審查認定為準。

本頁內容提供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相關法規的一般性資訊說明,實際申請文件、辦理期限、審查程序與適用條件,應以環境部、所在地主管機關及最新法規公告為準。

清理計畫書送審應備資料

清理計畫書填寫申報及相關資料送審

事業廢棄物管制編號與清理計畫書申報流程

事業廢棄物管制編號如何取得?

管制編號申請: 經公告指定之事業尚未取得事業廢棄物管制編號時,應依規定檢具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管制編號。營造業如符合指定公告事業之列管條件,亦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系統密碼: 已取得管制編號但需要取得或重設系統密碼者,可至環境部「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依官方提供的密碼申請或重設方式辦理。

環境部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

官方申報系統: 環境部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

指定公告事業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的新設、新提、重提、變更、異動或展延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網路傳輸申報系統所定格式辦理。依現行規定,新設、新提或重提案件可採經電子簽章簽署的電子文件方式提出,或以書面方式併同相關文件一式二份向審核機關申請。

審核機關受理新設、新提、重提、變更或展延案件後,依規定通知申請者於期限內繳納審查費,並進行相關審查。如申請資料需要補正,應依審核機關通知期限完成補正;實際送件方式、審查費用及地方主管機關要求的附件,仍應以案件所在地審核機關最新規定為準。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資料

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指定公告事業辦理新設、新提或重提清理計畫書時,原則上應依案件實際情形準備下列資料:

1. 事業相關許可或登記文件: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的相關許可、登記、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新設指定公告事業尚未取得者,依規定辦理。

2.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依現行規定檢附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 專業技術人員相關資料: 屬依法應設置專業技術人員者,應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新設事業尚未完成設置者,依相關規定辦理。

4. 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資料: 屬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之申請案件者,應依規定檢附與廢棄物相關的環評內容及審查結論。

5. 其他審核機關指定資料: 實際案件可能因事業類別、工程內容、所在地及申請項目不同,由審核機關要求提供其他必要文件。

營造工程常見申報資料

營造工程實際辦理管制編號、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或相關環保申報時,主管機關可能依案件內容要求提供工程、施工、廢棄物產生及清理方式等相關資料。以下項目可作為準備資料的參考,但並非所有案件一律適用:

1. 公司、營造業或工程相關登記及證明文件

2. 工程名稱、施工地點及相關工程基本資料

3. 工地負責人及相關聯絡資料

4. 施工位置圖、工程配置及廢棄物貯存位置等資料

5. 建造、拆除或其他與工程相關之許可文件(依案件適用情形)

6. 事業廢棄物種類、預估數量及清理方式

7. 廢棄物清除、處理或再利用之相關契約及流向資料(依案件適用情形)

8. 其他審核機關依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營建剩餘土石方 B1~B7 土質代碼說明

營建工程開挖產生的剩餘土石方,與事業廢棄物的法規分類及管理方式並不完全相同。B1~B7 為營建剩餘土石方常用的土質種類代碼,不宜直接稱為「事業廢棄物廢土類別」。實際土石方申報、運送及收容處理方式,應依工程所在地主管機關的營建剩餘土石方相關規定辦理。

土質代碼 土質種類
B1 岩塊、礫石、碎石或砂
B2-1 土壤與礫石及砂混合物,土壤體積比例少於30%
B2-2 土壤與礫石及砂混合物,土壤體積比例介於30%至50%
B2-3 土壤與礫石及砂混合物,土壤體積比例大於50%
B3 粉土質土壤(沉泥)
B4 黏土質土壤
B5 磚塊或混凝土塊
B6 淤泥或含水量大於30%的土壤
B7 連續壁產生之皂土

注意: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管制編號、營建剩餘土石方及空氣污染防制費等事項,分屬不同法規與申報制度,實際應備文件會依工程所在地、工程類型與案件條件有所不同,不宜將所有文件視為每一案件的固定必要附件。

本頁內容提供一般性申報與法規資訊說明,實際申請方式、應備文件、審查費、送件程序及土石方管理規定,應以環境部、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最新法規公告為準。

清運作業管制流程

車輛進場

開立三聯單

追蹤廢棄物裝載

GPS

車頂覆蓋防塵網

載運至處理廠

洗車設備

處理過磅

車輛回收

繳回聯單

整體申報流程

整體申報流程圖1
整體申報流程圖2

台中市廢棄物數量計算式

營建廢棄物產出量估算方式

營造業及建築拆除業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時,營建廢棄物產出量應依工程類型、建築結構及建物用途選擇適用的產出係數進行估算。現行營建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格式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採用不同工程類型與建物用途的營建廢棄物產出係數,不宜再以單一固定係數估算所有新建或拆除工程。

營建廢棄物產出量計算公式

營建廢棄物預估總量(公噸)=施工面積(m²)× 適用產出係數(m³/m²)× 廢棄物密度(公噸/m³)

營建混合物或廢棄物密度原則以每立方公尺0.6公噸計算,密度不得低於0.6;如有特殊情形需採較低密度,應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及說明並經審查單位同意。地方政府另有較高密度規定者,應依所在地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新建工程營建廢棄物產出係數

結構類型 住宅 工廠 教室 辦公大樓 其他
鋼筋混凝土(RC) 0.124 0.081 0.098 0.098 0.134
鋼骨鋼筋混凝土(SRC) 0.135 0.105 0.080 0.107 0.134
鋼構(SS) 0.103 0.106 0.080 0.090 0.134
鋼鐵 0.090 0.102 0.080 0.080 0.134

拆除工程營建廢棄物產出係數

結構類型 住宅 工廠 教室 辦公大樓 其他
加強磚造 0.852 0.741 0.790 0.790 0.790
磚造 0.740 0.790 0.790 0.790 0.790
鋼筋混凝土(RC) 0.822 0.670 0.704 0.790 0.790
鋼鐵造 0.649 0.610 0.790 0.790 0.790

營建廢棄物產出量計算範例

例如一項新建工程施工面積為3,000平方公尺,建物屬鋼筋混凝土(RC)結構,建物用途適用「其他」類別,其產出係數為0.134:

3,000 m² × 0.134 m³/m² = 402 m³

402 m³ × 0.6 公噸/m³ = 241.2 公噸

因此,本案例依產出係數估算的營建廢棄物總量約為241.2公噸。實際申報仍應依工程施工面積、主體結構、建物用途及現場實際狀況選擇適用係數。

營建廢棄物分類與申報注意事項

營建廢棄物重量計算可包括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D-0599)、營建混合物(R-0503)或工程產出的其他相關廢棄物,但不包括事業員工生活垃圾(D-1801)。如工程採現場分類,應依實際產出的廢棄物種類與數量進行質量平衡及流向規劃,不宜以固定百分比取代實際工程資料。

若工程具有特殊施工方式,致實際預估廢棄物產出量低於相關產出係數計算結果,可依主管機關規定,由相關專業技師或建築師提出計算資料,或依建築圖說、施工方式及材料種類自行計算並提出佐證,由審核機關依個案實際情形審查。

若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填報的營建廢棄物數量低於產出係數估算量的90%,應依規定說明原因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公共工程或特殊案件另有契約、主管機關或審查單位要求者,應依實際案件規定辦理。

本頁內容提供營建廢棄物產出量估算及申報的一般性資訊,實際係數、申報方式、密度認定及應備文件,仍應以環境部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所在地主管機關及最新公告規定為準。

污染防治作業

揚塵

場區定時灑水

預防道路污染

場區洗車台

車輛出入設置洗車設備

道路灑水及清掃

車輛出入道路及水車及道路機清掃

車輛防污設備

污水

污水經由截污溝流入污水桶

行駛道路防護

覆蓋防塵網

預防行駛飛揚掉落

土方開挖

1-1 概要
1-1 土方開挖工程概述

土方開挖工程主要包含施工區域內的土石方開挖、挖運、回填及整地等相關作業,施工前應依工程設計、現場地質條件及實際施工需求進行規劃。作業內容涉及開挖材料、施工設備、施工方法、現場管理及相關檢驗事項,並應依工程規範與相關規定執行。

土方工程施工過程應重視開挖範圍、施工安全、土石方管理及現場環境維護,並依工程需求妥善安排土方移動、暫置、回填或後續處理,以維持施工品質與現場作業安全。

1-2 土方開挖與填方工作範圍

土方工程工作範圍主要包含土石方開挖、搬運、棄置及填方作業,依工程設計與施工現場需求執行相關工作。各項工作內容如下:

1.2.1 開挖土石方工作項目

  • 整地開挖
  • 路幅開挖
  • 邊坡開挖
  • 滑動材料及坍方材料之挖除(坍方清除)
  • 土石方搬運
  • 土石方棄置

1.2.2 填方工作項目

  • 填方區之填築滾壓
  • 路堤之填築滾壓
  • 測沉板

實際土方開挖、搬運、棄置及填築作業內容,應依工程設計、施工規範、現場條件及實際工程需求執行。

2 施工
2-1 土方開挖施工前準備

土方開挖及填方工程施工前,應依工程施工規範完成施工測量、場地清理、地面高程測量及相關準備作業,以確認施工範圍與現場條件,作為後續土方開挖、填築及土石方數量計算的依據。

2.1.1 施工測量與放樣

施工前應依第01725章「施工測量」相關規定,辦理工程範圍內的施工樁放樣,以確認土方開挖及後續施工作業的位置與範圍。

2.1.2 開挖區施工前場地清理

施工邊樁外60公分範圍內,地面上的樹木、雜草及其他妨礙施工作業的雜物應予清除。挖方地段的殘枝、樹根及其他有害雜物亦應挖除,挖除深度至少應達完成後底面下30公分。

場地清理完成後,應進行地面高程測量,作為後續土方開挖施工及土石方數量計算與結算的依據。

2.1.3 填方區施工前清理

填方區填築及路堤填築施工前,應將施工範圍內的雜草、樹根及其他有害雜物清除乾淨,再依工程規範進行後續填築作業。

2.1.4 不適用材料確認

土方施工過程中如發現不適合作為填築或工程使用的材料,應依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相關規定辦理,避免不符合工程要求的材料影響後續施工品質。

2-2 土方開挖、填方與滾壓施工方法

土方工程施工主要包括土石方開挖、填方及滾壓等作業。施工時應依工程設計圖說、施工規範、現場地形與地質條件進行規劃,並重視排水、邊坡穩定、土石方管理、填築品質及施工安全。公共工程或個別契約另有規定者,應依核定施工計畫及監造要求辦理。

2.2.1 土石方開挖施工

土石方開挖施工前,應依工程需求擬定施工計畫,確認開挖範圍、施工順序、土石方運輸、排水、邊坡及相關安全措施。實際開挖應依設計圖說所示的路線、坡度、高程及斷面施工。

  1. 依設計範圍進行開挖: 土石方開挖應依設計圖說及工程需求進行,確認開挖範圍、坡度、高程與施工斷面。
  2. 維持施工區排水: 開挖期間應保持良好排水狀況,避免施工區域積水;必要時依工程需求設置臨時排水或抽排水設施,並避免排水造成路基、邊坡或周邊區域沖刷。
  3. 依適當順序開挖: 一般挖方工程應依施工規劃由上而下進行,避免不當開挖造成土石滑動、坍方或邊坡不穩定。
  4. 邊坡整修與穩定: 開挖完成後的邊坡應符合設計坡度及斷面要求,並清除鬆動岩石、孤石及其他可能造成滑動或掉落的材料。
  5. 表土與可利用材料管理: 工程如有表土或其他可再利用材料需求,應依施工計畫分類處理及妥善暫置,避免與不適用材料混雜。
  6. 適用材料分類利用: 開挖所得且符合工程使用條件的材料,可依設計及工程需求規劃作為填方、路基處理或其他工程用途。
  7. 不適用材料處理: 開挖過程如發現不符合工程使用要求的材料,應依個別工程規範辦理確認、挖除、清運或換填適合材料。
  8. 土石方搬運與清運: 開挖土石方的搬運、暫置、利用或後續處理應依工程計畫及相關規定辦理,運輸過程如有土石散落於道路,應適時清理並維持道路環境。
  9. 交通維持: 開挖工程如涉及既有道路或交通動線,應依工程需求及相關規定辦理交通維持措施,降低施工對通行安全的影響。
  10. 坍方清理: 如施工區域發生坍方,應依現場狀況與核定施工計畫進行土石清除、坡面處理、排水及相關安全措施,確保後續施工安全。

個別工程如涉及岩盤爆破或爆炸物使用,應由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依現行法令、工程契約及核准計畫辦理,並落實人員、周邊設施與施工區域的安全管理。

2.2.2 填方與路堤填築

填方及路堤填築應依設計圖說所定路線、坡度、高程及斷面施工,並確認填築材料符合工程規範。可利用之開挖材料經確認符合要求後,可依工程規劃作為填築材料;不足部分則應依工程規定取得適用材料。

  1. 填築前場地整理: 填方施工前應清除施工範圍內的雜草、樹根及其他有害雜物,並依現場狀況完成必要的整地作業。
  2. 不適用材料挖除: 原地面如發現軟弱土層、淤泥或其他不適合填築的材料,應依工程規範辦理挖除及換填。
  3. 坡地填築: 山坡或傾斜地形進行填築時,應依設計與施工規範進行適當的基地處理,以提升填築材料與原地面的穩定性。
  4. 積水及軟弱地盤處理: 池塘、沼澤、水田或含有軟弱淤泥的施工區域,應依工程規範完成排水、軟弱材料移除及必要的地盤處理後,再進行填築。
  5. 分層填築: 填方應依設計及施工規範採分層填築方式施工,各層材料應均勻攤鋪,並於達到規定壓實要求後,再進行下一層填築。
  6. 施工面排水: 填築期間應維持適當坡度與排水條件,降低降雨造成積水、沖刷或材料含水量異常的情形。
  7. 土石填方材料: 如採石料或土石混合材料進行填築,材料粒徑、每層填築厚度與施工方式應依設計圖說及核定施工計畫辦理。
  8. 構造物周邊填築: 鄰近橋台、擋土牆、涵洞、管線或其他構造物的填築作業,應採適合的施工與夯實方式,避免施工機具造成既有構造物損壞。
  9. 完成面與邊坡整理: 路堤及填方完成後,應依設計要求完成表面整平、邊坡整理及相關保護措施。

土質或砂質填方的每層填築厚度、石料粒徑、路堤護道及其他數值條件,應依個別工程的設計圖說及施工規範辦理,不宜將單一工程的規範數值直接套用於所有土方工程。

2.2.3 填方滾壓與壓實管理

填方材料完成分層攤鋪後,應依土壤性質、材料含水量、填築厚度及工程規範選擇適當滾壓或夯實設備,使各層填方達到設計要求的壓實度。

  1. 含水量控制: 填築材料過乾或過濕均可能影響壓實效果,施工時應依材料性質及工程規範調整含水狀況後再進行滾壓。
  2. 材料均勻整理: 填土中如含有較大硬土塊或其他影響壓實的材料,應依施工要求進行破碎、整平或適當處理。
  3. 選用適當滾壓設備: 滾壓機具的型式與施工方式應依土壤性質、工程條件及核定施工計畫選擇。
  4. 分層壓實: 每層填築材料均應依規定完成壓實,在尚未達到要求的壓實度前,不宜繼續進行上一層填築。
  5. 構造物周邊夯實: 鄰近涵管、管線、橋台、擋土牆、翼牆或其他構造物,重型滾壓設備無法安全作業時,應依工程規範改採適當的小型夯實設備或其他方式施工。
  6. 工地密度試驗: 各層填方完成滾壓後,應依工程規範辦理必要的現場密度或壓實度檢驗;如未符合規定,應進一步處理並重新滾壓至符合工程要求。
  7. 降雨與施工管理: 填築及滾壓作業應注意天候狀況,如有降雨可能影響材料含水量或施工品質,應依現場情形調整施工,並避免施工面長時間積水。

土方開挖、填方及滾壓的實際施工方式,會因工程類型、地質條件、設計圖說與施工規範而有所不同;涉及公共工程或特定工程契約時,應以該工程核定施工計畫、設計文件及相關規定為準。

3-3 檢驗
3.3.1 填方壓實度與工地密度檢驗
<h3>3.3.1 填方壓實度與工地密度檢驗</h3>

<p class="text-4 line-height-9 px-2" style="text-align: justify;">
    土方填築各層完成滾壓後,應先進行施工面檢查,確認表面是否有明顯凹凸不平、積水、波浪狀、海綿狀、鬆軟或其他影響填築品質的情形。如發現異常,應完成必要改善後,再依工程施工規範辦理<strong>工地密度試驗與壓實度檢驗</strong>。
</p>

<ol class="text-4 line-height-9 px-4">
    <li>
        <strong>施工面目視檢查:</strong>
        滾壓完成後應確認填築表面平整、穩定,並檢查是否有積水、鬆軟、變形或其他影響施工品質的缺陷。
    </li>

    <li>
        <strong>工地密度試驗:</strong>
        現地土壤密度可依工程規範採砂錐法(AASHTO T191)、核子密度儀法(AASHTO T310),或其他經工程規範認可的試驗方法辦理。
    </li>

    <li>
        <strong>最大乾密度試驗:</strong>
        土壤壓實度可依工程規範,以AASHTO T180等適用試驗方法所求得的最大乾密度作為比較基準,再計算現場實際壓實度。
    </li>

    <li>
        <strong>粗粒料含量校正:</strong>
        當現場土壤含有較高比例粗粒料,且試驗條件符合相關規定時,應依AASHTO T224或工程指定方法進行粗粒料含量校正,再依校正後的最大乾密度評估壓實度。
    </li>

    <li>
        <strong>試驗位置與頻率:</strong>
        工地密度試驗的位置、數量及頻率,應依個別工程契約、設計圖說、施工規範及監造要求辦理,並依現場填築面積、施工分層及實際工程條件進行品質檢驗。
    </li>

    <li>
        <strong>壓實度合格標準:</strong>
        路基、路堤及不同深度填方所要求的壓實度可能因工程類型與設計條件而不同,應以該工程核定施工規範所定壓實度標準為準。
    </li>

    <li>
        <strong>不合格改善與複驗:</strong>
        如工地密度或壓實度試驗結果未符合工程規定,應依現場材料及含水狀況採取重新滾壓、翻鬆、灑水、乾燥或其他適當改善措施,完成後再進行必要的複驗,確認符合施工要求後方可進行後續填築。
    </li>
</ol>

<p class="text-4 line-height-9 px-2" style="text-align: justify;">
    土方壓實度、試驗頻率、分層厚度與合格標準會因道路工程、建築基地、路堤填築及其他工程類型而有所不同,實際施工及檢驗應以個別工程的設計圖說、施工規範、核定施工計畫及監造要求為準。
</p>
3.3.2 滾壓檢驗(Proof Rolling)

3.3.2 滾壓檢驗(Proof Rolling)

土方工程如以石料為主要材料進行路堤填築,且個別工程施工規範採用滾壓檢驗(Proof Rolling)方式時,可透過重車行駛檢查路基完成面的穩定性,確認填築及壓實後是否有明顯移動、裂痕、凹陷或其他不穩定情形。

  1. 檢驗車輛: 應使用經工程司或監造單位認可,且符合個別工程施工規範要求的重型車輛進行滾壓檢驗。
  2. 檢驗方式: 如工程採用本項規範,可由檢驗車輛行駛整個路基面至少3次,以一往返計為一次,使檢驗範圍涵蓋需要確認的路基完成面。
  3. 合格判定: 重車完成規定次數的行駛後,路基面如未產生明顯移動、裂痕、凹陷或其他影響穩定性的變形,可依該工程施工規範辦理後續合格判定。
  4. 重車規格: 個別工程如採用後輪單軸、單邊雙輪的重車檢驗規範,其後軸總載重可要求達16t以上,輪胎壓力為7kgf/cm²;實際車輛規格仍應以該工程契約、設計圖說及施工規範為準。

滾壓檢驗主要用於觀察路基或石料填築完成面的整體穩定情形,與前述工地密度試驗及壓實度檢驗的目的與方法不同。實際工程是否採用Proof Rolling、檢驗車輛規格、行駛次數及合格標準,應依個別工程核定施工計畫、契約施工規範及監造要求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土石方工程計量方式

4.1 土石方工程計量方式

土方工程的開挖、坍方清除及不適用材料挖除等工作,實際計量方式應依個別工程契約、設計圖說、施工規範及核定施工範圍辦理。土石方數量通常以立方公尺(m³)作為計量單位,並依施工前後測量資料確認實際工程數量。

4.1.1 開挖土石方計量

  1. 開挖數量計量: 挖方原則上以立方公尺(m³)計量。原地面完成清理與掘除後,可依工程規範辦理現地測量,並以測量成果、剖面資料及設計圖說作為土石方數量計算依據。
  2. 超挖數量: 超出設計或核定施工範圍的土石方,是否納入工程計量,應依個別工程契約及工程司或監造單位核定結果辦理;未經認可的超挖數量原則上不列入計量。
  3. 開挖材料分類: 如契約詳細價目表或設計文件未另行區分開挖材料種類,土石方是否依地質或材料性質分類計量與計價,應依該工程契約規定辦理。
  4. 坍方清除: 工程範圍內如有經核准或指示辦理的坍方清除作業,其數量可依實際測量結果,以立方公尺(m³)計量;實際認定方式仍依工程契約及監造要求辦理。
  5. 不適用材料挖除與換填: 施工中發現不符合工程使用要求的不適用材料,如經確認須辦理挖除及換填,其實際數量可依工程規範及測量成果,以立方公尺(m³)計量。

土石方計量涉及原地面測量、設計斷面、開挖範圍、材料性質及實際施工數量,不同工程的計量與計價條件可能有所差異,因此應以該工程契約、設計圖說、核定施工計畫及監造單位認定為準。

4.2 土方開挖與填方工程計價方式

4.2 土方開挖與填方工程計價方式

土方工程的開挖、運輸、填方及相關施工項目,應依個別工程契約、詳細價目表、設計圖說及實際完成數量辦理計價。不同工程可能採開挖與運輸合併計價或分開計價,因此實際單價組成及給付項目應以該工程契約規定為準。

4.2.1 開挖土石方計價

  1. 土石方開挖: 除工程契約另有規定外,土石方開挖可依實際完成並經認定的工程數量,以立方公尺(m³)及契約所列單價辦理計價。
  2. 開挖材料分類: 土石方是否依普通土、岩石或其他材料性質分別計價,應依個別工程契約及詳細價目表規定辦理;契約未區分材料種類者,不宜自行另作分類計價。
  3. 開挖與運輸: 工程可依契約規定採開挖與運輸合併計價,或將挖裝、近運利用、餘方運輸及後續處理等項目分開計價,實際方式應以工程詳細價目表為準。
  4. 坍方清除: 經工程契約、工程司或監造單位認定需要辦理的坍方清除,其計價方式及單價應依該工程契約相關項目辦理。
  5. 不適用材料挖除與換填: 經確認須挖除的不適用材料,其開挖、運輸及後續處理,以及挖除後的適用材料回填與壓實,可依個別工程契約所列相關工項及實際完成數量辦理計價。
  6. 單價內容: 各項契約單價所包含的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必要費用,應依該工程單價分析、詳細價目表及契約規定認定。

4.2.2 填方工程計價

  1. 填方數量: 填方及路堤填築工程可依實際完成並符合設計及壓實要求的數量,以立方公尺(m³)及契約所列單價辦理計價。
  2. 填築材料: 填方材料是否依種類分別計價,應以工程契約及詳細價目表規定為準;契約未另行分類者,依契約所定填方項目辦理。
  3. 施工相關費用: 填方工程可能包含施工準備、材料攤鋪、含水量調整、分層填築、滾壓、整修及維護等作業,其費用是否包含於填方單價內,應依個別工程的單價分析及契約內容認定。

土方開挖與填方工程的實際計價方式,會因工程類型、土石方利用方式、運輸距離、材料性質及契約工項設定而有所不同,因此應以個別工程契約、詳細價目表、設計圖說及核定施工文件為準。